四川农业大学固定资产保管人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基础上,为规范资产保管人的相关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1.固定资产保管人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保管好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明确资产存放地点、设备现状、使用情况、维修情况、借用登记并说明、借出的时限、归还日期等;
2.对本人所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张贴标签,做到账、实物、标签相符;
3.资产保管人因为离退休、调出、移岗等人事变动,须及时对所用资产办理调拨、接交手续;
4.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及时申请报废并履行报废手续;
5.定期对本人所保管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账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6.因个人原因造成物资丢失的,责任人原则上应赔偿性能档次和新旧程度相同的实物,若买不到实物,物资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按同期或近期同类物资回收价值进行赔偿;物资未到达报废年限的,按物资账面净值进行赔偿。
本办法由国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科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