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代表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讲纪律、讲政治、爱岗爱校、身心健康;
(二)必须为单位在岗教职工,且在本单位工作至少满一年,教学科研专用设备采购项目业主代表还应具有本专业(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需有较好的描述采购背景和采购需求的能力,能履职尽责,代表四川农业大学对采购项目签署采购意见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采购人代表选派程序
(一)采购项目评审业主代表由采购需求单位选派;
(二)采购项目涉及多个使用单位的,由采购标的占主要部分的单位选派;
(三)采购项目评审业主代表选派事项应通知到单位主要负责人,并由其决定参加人选,国资基建处作好相关记录。
三、采购人代表工作职责
(一)遵循有关回避制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二)按规定时间达到评审现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配合采购组织单位核验身份。
(三)按要求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
(四)不得参与开标大会,不能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评审,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原则上仅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审。
(五)需要介绍采购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在正式评审前,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应当作为采购文件存档。
(六)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七)评审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评审现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
(八)不得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九)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十)评审现场服从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十一)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十二)不得透露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学校监督人姓名、专家信息,在采购结果公示前,不得透露评审结果。
四、采购监督人员选派程序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我校采购监督人员由财务处负责选派,具体人员由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在每次采购活动前一天指派,国资基建处做好相关记录。
五、采购监督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时间到达开标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
(二)监督开标过程,宣读开标纪律,制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开标现场。
(三)核实评标专家身份,监督专家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进行统一存放保管。
(四)检查现场监控设备(音视频)是否开启。
(五)监督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依法独立评审。
(六)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
(七)制止他人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行为;
(八)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能现场处理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九)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无故离开评审现场。
(十)对于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项目,在报价结束前,原则上禁止投标供应商离开监控区域。
(十一)复核专家评审报告及相关表格并签字确认。
(十二)监督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
2.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
3.对评审现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或者报告;
4.透露参与项目的业主代表姓名、专家信息;
5.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及结果;
6.私下接触供应商,接受供应商及相关业务单位、个人的好处及请托;
7.其他不应当实施的行为。